(2015)涿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住涿州市码头镇向一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庙前镇杨村2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凯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