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邓刚与黄哲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刚,黄哲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邓刚。被告黄哲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方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楠,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刚诉被告黄哲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黄哲明已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刚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邓刚负担。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佩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