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丁兴林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兴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79号罪犯丁兴林,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米易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兴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示后开庭审理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执行机关代表赖万玲、韩良出庭提请对罪犯丁兴林予以假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昆、王华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丁兴林,证人监管民警黄某某、何某某、罪犯李某某、高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以罪犯丁兴林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丁兴林对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当庭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丁兴林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兴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期间,获监狱生产技能能手一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7分。2015年3月23日,四川省米易县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查表、监狱提请假释审批表、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兴林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兴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