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执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广妮与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组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妮,李小堂,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妮,又名李广印,男,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广惠街街道。申请执行人李小堂,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郑庵镇。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丰堂,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广妮、李小堂工程款16091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在郑庵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中心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在郑庵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中心的收入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攀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