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张学平诉被告兰州康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兰州康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张学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韩万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康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法定代表人冉国延,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664XXXX。委托代理人华永中,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平诉被告兰州康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达成工程款支付协议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张学平负担。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