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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0号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百年湘情餐厅,卢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百年湘情餐厅,卢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711号东旺食品综合批发市场C座216号。经营者:雷友兵,男,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0471。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百年湘情餐厅,经营场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广海中路51号东壹铺。经营者:卢艺,即本案第二被告。被告:卢艺,女,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百年湘情餐厅、卢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84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晓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