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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新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新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91号原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第3栋401号房。委托代理人曾良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鼎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新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新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通过沟通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