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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业富与闫绍忠、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业富,闫绍忠、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45号申请人:徐业富被执行人:闫绍忠、黄超本院在执行徐业富与闫绍忠、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闫绍忠、黄超不能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闫绍忠、黄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立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