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昌建、乔宏伟,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乔宏伟、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5月11日原、被告在泌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和,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漫骂,因感情不和原告和被告已分居三年,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怀彬、婚生女王议爽归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3、夫妻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只要他拿出来20万元,包含抚养费和我的损失费,我就同意离婚,女儿和儿子都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同居生活后于2011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9月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议爽,2010年10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怀彬,从去年到现在一直跟随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了争执,为此原告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王某不同意向被告王某支付二十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并领取有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两人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也在所难免,虽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