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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杜国云与王学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云,王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杜国云。被执行人王学义。申请执行人杜国云与被执行人王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754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754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