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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方炳泉与吴宗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炳泉,吴宗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方炳泉,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吴宗滨,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炳泉与被告吴宗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炳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宗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炳泉以被告吴宗滨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宗滨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炳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炳泉负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