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凯翔针织有限公司、张浩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47号申请人常州市凯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法定代表人张浩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凯翔针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常州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869361,票面金额为27000元,出票人常州煜明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聚诚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凯翔针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