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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文革诉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锦州市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革,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锦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杜文革,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干警,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王俊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先辉,该局民警。被告锦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王念洪,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革要求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锦州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革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文革负担。审 判 长 蒋 彬代理审判员 常 月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