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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鹤与姜景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鹤,姜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周鹤。被执行人:姜景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鹤与被执行人姜景凤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姜景凤在合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208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