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鹤与姜景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鹤,姜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周鹤。被执行人:姜景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鹤与被执行人姜景凤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姜景凤在合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208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