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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台州青鸟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青鸟缝纫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初字第20号原告台州青鸟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根。委托代理人姜志军。被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89号。法定代表人卢佩荣。委托代理人蒋建民。原告台州青鸟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青鸟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台州青鸟缝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