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石义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皇姑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义,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皇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089号原告陈石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振盈,北京××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皇姑分局。法定代表人陈百鸣,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恒,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石义诉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皇姑分局撤销变更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玉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石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石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