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7号贺云鹏:你因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对本院(2014)烟刑二终字7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14)烟刑二终字76号刑事裁定,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复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伙同他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你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依据错误,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诉讼过程中,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涉案款项,你虽在申诉中主张你在供述中的认罪系侦查机关采取了不合法的讯问方式和手段导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