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叶焕浪与叶焕浪、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叶焕浪,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徐挺。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铱灵,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焕浪,职业不明。被告:罗芳,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叶焕浪、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7906元,减半收取89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53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杜珊珊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椿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