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某某资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运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某某资讯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秦皇岛某某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爱军。委托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忠英,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负责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世坤、王仁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孙某。第三人河北某某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某某资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运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某某资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某某资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某某资讯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长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