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如东亮健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如东亮健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法定代表人王登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雪红,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爱峰,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如东亮健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石甸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周正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东亮健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如东亮健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49233。案件受理费10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32元由被告如东亮健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机动车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生产设备亦是租赁其他公司的,目前该公司已停产多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标的50865元、执行费663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惠慈审 判 员  季 超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