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良彩与绍兴县柯桥莱途服装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彩,绍兴县柯桥莱途服装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李良彩。被告:绍兴县柯桥莱途服装店。经营者:周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彩诉被告绍兴县柯桥莱途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莱途服装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莱途服装店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彩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莱途服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良彩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