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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一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会贤与杜洁、邢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洁,邢永红,王建卫,杨会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洁。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永红,汉住址同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卫。委托代理人:张俊平。委托代理人:裴树花,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会贤。委托代理人:李红林。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号。代表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杜洁、邢永红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卫、杨会贤、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衡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永红及上诉人杜洁、邢永红的委托代理人吕业超、被上诉人王建卫的委托代理人张俊平、裴树花、被上诉人杨会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人保财险衡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12日8时55分,张文志无证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冀T×××××学号小型轿车沿衡水市北工业区新区六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华大街交叉路口时,与沿振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王建卫驾驶的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文志乘车人吴会群经抢救无效死亡、郭红柳、杨会贤、高庆章、王荣华,王建卫及其乘车人郑根怀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第3549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文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建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杨会贤以及吴会群、郭红柳、高庆章、王荣华、郑根怀无责任。原告杨会贤受伤后被送往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治疗,住院68天,其伤情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右侧第1、2、3、4、6、7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脾切除为八级伤残;盆骨损伤致骨盆倾斜,畸形愈合,上下肢长度相差2厘米,为十级伤残。另查明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杜洁,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诉讼中原告杨会贤与张文志及该车的车主衡水乐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达成调解协议,另行作出了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被告邢永红、杜洁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显示其驾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杜洁,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王建卫受杜洁、邢永红雇佣,并领取工资,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基本属实。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被告王建卫系邢永红、杜洁的雇员,故被告邢永红、杜洁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被告邢永红、杜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又因冀T×××××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即由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参照河北省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认定原告杨会贤的损失有:1、医疗费271733.22元;2、住院伙食补助6800元(100元/天×68天);3、营养费1360元(20元/天×68天);4、关于残疾赔偿金,虽然杨会贤户口登记在农村,但其自2011年起一直在大营镇务工并长期居住,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应当享受与其他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残疾赔偿金144512元(22580元/年×20年×32%),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5、误工费8908.27元(22580元/年÷365天×144天);6、护理费16128元(112元/天×144天);7、鉴定费及相关费用1430元(800元+630元);8、病例取证费20元;以上共计450891.49元。关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张文志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结合其他伤者的损失情况,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088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1878元;原告剩余损失420925元,由被告邢永红、杜洁赔偿126277.5元(420925元×30%)。诉讼中原告杨会贤与被告张文志、乐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经制作(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故对该部分赔偿内容本院不再审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966元;二、被告邢永红、杜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6277.5元;三、驳回原告杨会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元,原告杨会贤负担183元,被告邢永红、杜洁负担735元。上诉人杜洁、邢永红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是:一、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建卫不是雇佣关系,王建卫使用二上诉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王建卫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二上诉人系夫妻关系,是冀T×××××车的车主,与王建卫是亲戚关系,以前王建卫多次借用过该车,并有该车钥匙。2014年1月12日上午,王建卫又擅自将该车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伤亡。王建卫与二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其赔偿责任应由车辆使用人王建卫个人承担,上诉人作为车主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推定王建卫系上诉人的雇员,其驾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无雇佣合同,没有工资、报酬发放领取的事实,另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交通事故中王建卫乘车人郑根怀的公安询问笔录,可证明面包车是王建卫借来的。一审根据所谓的“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进行的推理认定是片面的,应予纠正。二、被上诉人杨会贤系农村居民,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其没有向法庭提交在大营镇居住的暂住证,提交的租房协议是虚假的。三、衡水市交警大队作出的第3549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建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事故责任承担比例按30%、70%分配不公平。被上诉人王建卫当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邢永红、杜洁为王建卫的雇主,并判决上诉人邢永红、杜洁对被上诉人杨会贤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依法应驳回上诉人邢永红和杜洁的上诉。被上诉人杨会贤当庭答辩认可一审判决。二审开庭中,归纳本案无争议事实为除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以外的原审查明部分。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杜洁、邢永红与被上诉人王建卫是何种法律关系;2、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及承担比例应如何划分;3、被上诉人杨会贤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杜洁、邢永红称:二上诉人与王建卫不是雇佣关系,不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对一审王建卫方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提供的打款账号跟二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其他证据也跟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提交的录音也跟上诉人没有关系,录音内容没有一句提到上诉人,录音中提到的张远波,根本不认识这个人,且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王建卫是擅自使用上诉人的车辆,也不是借用,郑根怀说是借用,也只是听王建卫说的。一审王建卫提交的照片,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王建卫提交的证据都是一面之词,没有任何佐证。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王建卫称:首先邢永红和杜洁办公地点在衡水市中华大街西侧,和平路的南侧,借用金鼎公司的资质,进行承揽建筑工程施工。王建卫是受二上诉人雇佣开车,每月3000元,给工地买送物品,一审提交的录音中的杜子华系杜洁的亲弟弟,其在杜永红的公司任经理。在公安笔录中提到的马静静,是二上诉人雇佣的会计。郑根怀是武邑工地的项目经理,事故当天是王建卫在金鼎公司接着郑根怀去工地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建卫给杜洁的弟弟杜子华打电话,杜子华处理的交通事故,同去的还有同事刘航,刘航和马静静陪同郑根怀在医院看病。提交的王建卫与杜子华、张远波等人的谈话录音中,提到的“小红”就是邢永红。“公司邢总”也是指的邢永红。银行卡明细显示有工资,“小卫零用”指的就是指王建卫给各工地买物品的费用。显示的是从杜子华和马静静的账户转过去的。上诉人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为什么不申请杜子华出庭?在本案一审开庭前,一审法官核实案件时,曾让王建卫、本案另一受害人吴会群家属和邢永红一方去法院,开庭前都认可是雇佣关系,但是一审开庭后就不认可雇佣关系了。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杨会贤称:不清楚上诉人杜洁、邢永红与被上诉人王建卫之间是什么关系。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杜洁、邢永红复述了上诉状内容。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王建卫同意上诉人杜洁、邢永红的意见。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杨会贤没有发表意见。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杨会贤称: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因为一直生活在枣强县大营镇,经济来源也是城镇。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杜洁、邢永红称:被上诉人杨会贤没有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也没有暂住证,对其提交的租房协议有异议,对该证据不予认可。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王建卫称:对枣强县公安局出具等证明,因没有负责人签字,形式不合法。关于租赁合同,出租人没有出庭证实,也没有产权证,也没有暂住证。李红林是否经营皮草,公安机关不能证明。杨会贤一审提交的枣强县元亨公司的误工证明与枣强县大营镇前艾庄村及枣强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相互矛盾,所以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随卷移送。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杜洁、邢永红与被上诉人王建卫是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被上诉人王建卫主张两者之间系雇佣关系,一审提交证据:1、王建卫银行账户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3月11日的交易明细及资金往来信息查询单,证实杜洁弟弟杜子华,二上诉人雇佣的会计马静静曾多次给王建卫打款用于支付工资及日常垫付的费用。2、王建卫记录的武邑工地经理郑根怀签收的物品清单。3、交通事故后王建卫驾驶车辆乘车人郑根怀于2014年1月15日询问笔录,其笔录记载:事发当日王建卫联系郑根怀从公司出发,前往工地找人,发生事故后郑根怀受伤,公司派刘航、马静(马静静)陪同其在医院看病。4、王建卫、王建卫之妻张俊平、杜洁弟弟杜子华、张远波谈话录音一份,其中杜子华、张远波多次提到公司、小红(邢永红),杜子华也对张远波称呼其为杜经理没持异议。上诉人杜洁、邢永红否认两者之间系雇佣关系,否认王建卫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提供郑根怀2014年1月12日在交警部门询问笔录,其中郑根怀称王建卫驾驶车辆系王建卫借的。本院综合上述证据情况,对被上诉人王建卫关于其与上诉人杜洁、邢永红系雇佣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理由:杜子华与王建卫有银行交易往来,转账用途为小卫(王建卫)零用。谈话录音中,杜子华也多次提到公司,并对张远波的谈话内容没持异议。因杜子华系杜洁弟弟,二上诉人不应仅对被上诉人王建卫的主张予以否认,还应申请杜子华出庭说明情况或提供反证。郑根怀、王建卫在交警笔录中分别对于此行目的,出发地点,事故发生后公司派员情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二者描述相符。因王建卫主张杜洁、邢永红借用金鼎公司资质,认为受二上诉人雇佣,二上诉人也未就其组建公司提供证据,基于以上理由可以认定杜洁、邢永红与王建卫之间系雇佣关系,王建卫方的赔偿责任,除交强险外,应由雇主即二上诉人承担。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及承担比例应如何划分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王建卫在交警部门2014年1月12日询问笔录,其在进入事发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左右来车情况,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是有依据的,本院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效力予以确认。一审判令二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杨会贤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的问题。被上诉人杨会贤一审提供了枣强县大营镇前艾村、大营镇政府、枣强县公安局大营分局的证明,证明杨会贤自2011年至事发一直在大营镇生活、居住,二上诉人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杨会贤的残疾赔偿金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时杨会贤与张文志及该车的车主衡水乐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达成调解协议,原审法院已另行出具调解书予以认定,故不应在其判决书中再列张文志、衡水乐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为被告,二审不再列其为当事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1元,由上诉人杜洁、邢永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李永玮审判员  吕国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