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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楚某某,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9月23日举办结婚仪式。2012年3月20日生女儿楚某甲。婚后其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倔强,赌博成瘾,嗜酒如命,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父母与其关系不睦。2012年4月被告因刑事犯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出月后带女儿回娘家居住,一人抚养女儿至今。2013年12月其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判决驳回其诉请,之后双方感情未有缓和,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楚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楚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其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婚后在原告怀孕期间其从不赌博,白酒也不沾染,原告怀孕及生产后其母亲负责照顾原告及女儿。其服刑期间原告也多次前往探视,现其已经刑满释放,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也会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希望原告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楚某某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9月23日举办结婚仪式,2012年3月20日生一女儿楚某甲,现随马某某生活。2012年4月17日,楚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马某某曾多次探视楚某某。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3年12月原告马某某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15年1月6日原告马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楚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楚某某承担抚养费。2015年6月被告楚某某刑满释放后,曾协商与原告马某某和好,因原告马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协商未果。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协议未能达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亦生育有子女,被告楚某某因刑事犯罪判刑入狱,虽致双方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被告楚某某刚刑满释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马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其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日后双方应本着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张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光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