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4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尤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4568号原告尤某。被告涂某。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尤某诉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