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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4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尤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4568号原告尤某。被告涂某。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尤某诉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