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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石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石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308号罪犯唐石生,曾用名唐大斌,原,非累犯,现在平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09)贵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唐石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2010年7月2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3年5月28日获减刑一年,减后刑期至2019年10月3日止。2015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153.5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石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石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