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细流贸易有限公司、虞柏祥与虞柏祥、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细流贸易有限公司,虞柏祥,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承办人:(2015)杭上民初字第1197号共印份校对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杭州细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仲云。委托代理人:黄少杰。被告:虞柏祥。被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负责人:马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细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虞柏祥、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细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