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华存与蒙城县三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存,蒙城县三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何华存,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委托代理人:陆迪超,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红光村扁王庄*****号,身份证号3412241973********。被告:蒙城县三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何华存与被告蒙城县三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华存委托代理人陆迪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合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华存诉称:原告是蒙城县南华路何华存钢材销售部的经营者,与被告在2014年3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被告预付总材料款的20%作为定金,余款45天付清,被告逾期付款,逾期按1天付息2‰。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已经交付了钢材,可是被告只支付48800元,其余的货款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至今被告仍然下欠179440.2元(庭审中变更为179860.2元)的钢材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179440.2元(庭审中变更为179860.2元)及违约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何华存为证实其主张,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公示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合同书原件(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被告购买原告的钢材及货款给付方式、时间、逾期履行罚息的约定;3、销货清单33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价值228660.2的钢材,被告已付货款48800元,其余货款179860.2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三合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华存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蒙城县南华路何华存钢材销售部,经营范围为钢材销售。2014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三合公司签订了购买钢材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三合公司购买原告的钢材(按供货单清算),三合公司付总货款的20%作为定金,余款四十五天内付清(按送货单的日期起45天内付清该次送货的货款),逾期付款按1天付息2‰,原告需保证材质。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原告分33次给被告送钢材,货款共计228660.2元。每次送货,均有被告的员工在销货清单上签收。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48800元(包含已付的定金10000元)。其余货款179860.2元,原告催要未果,诉讼到院。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在蒙城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21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被告在蒙城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210000元。同日,蒙城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协助本院扣留了2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三合公司签订有买卖协议,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179860.2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何华存要求被告按日息2‰支付逾期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城县三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何华存钢材款179860.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货款22973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14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15965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3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40462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5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10089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3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56943.2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9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33428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16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5460元,由被告蒙城县三合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红玲审 判 员 黄淑云人民陪审员 杨百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