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明唯玉与被申请人熊福连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明唯玉,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银旭小区。被告熊福连,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长坂坡路利民家园三期。本院受理原告明唯玉诉被告熊福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明唯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丁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