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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2号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5685352-1。法定代表人:金保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云鹏,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卫炎,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组织机构代码为29898037-0。法定代表人:李方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正在仲裁程序中,为了利于案件的审理,申请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请求,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吴东曙提供5009000元银行存款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吴东曙名下银行存款5009000元。二、冻结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申请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凯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