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嫦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嫦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公司员工。被告徐嫦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