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修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535号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荣、耿春雨。被告刘修平。委托代理人刘坤。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乔物业公司)与被告刘修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乔物业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乔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嘉丰代理审判员 焦 罗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