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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杜德飞与吴文艺、赵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飞,吴文艺,赵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16号原告:杜德飞。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艺。被告:赵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飞诉被告吴文艺、赵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德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文艺、赵路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杜德飞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