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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丽娥与王飞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娥,王飞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马丽娥,女,1958年出生。被告王飞,男,年龄、住址不详。原告马丽娥诉被告王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马丽娥提供的被告王飞的“上海市普托区某小区”住址信息,通过邮寄送达、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等方式向被告王飞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发现被告王飞并不住此处,其母也经常不住此处,故无法送达。2015年6月16日,我院通知原告补正被告住所休息材料,补正期十日期满后,原告仍未补正。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等条件,对于“明确的被告”,其标准在于能否将被告同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的身份区别开来。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相关材料,如被告的住所地、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本案原告马丽娥未能提供能被告王飞的住址的相关材料,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应确定为被告不够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丽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