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魏克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魏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被执行人魏克勤,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魏克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红曼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