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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804号原告白XX,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22日,小学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5日,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白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