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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XX与马威、马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马威,马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威,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峰,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马威之子。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建国,被上诉人马威及马威、马俊峰的委托代理人陈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马俊峰、马威是否向XX借款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忠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