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张某,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坝营镇张庄村,身份证号130534198606252138。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中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月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