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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晓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晓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902号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联通路44号。法定代表人刘贵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梅(特别授权),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博,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月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晓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