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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金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超、马丽等与侯书景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马丽,马臣,马银,侯书景,侯书军,侯书勤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金民初字第65号原告:马超,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5日,住淅川县。原告:马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16日,住淅川县。原告:马臣,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1日,住淅川县。原告:马银,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住淅川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建岐、别洪波,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侯书景,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4日,住淅川县。被告:侯书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3日,住淅川县。被告:侯书勤,女,汉族,现年40岁,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马丽、马臣、马银诉被告侯书景、侯书军、侯书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马丽、马臣、马银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661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马超、马丽、马臣、马银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