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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得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得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得法,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滑县白道口镇冯庄村人,现住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得法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孔德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得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冯得法在滑县新区翡翠城18号楼1单元车棚下发现一辆没有拔钥匙的雅迪牌电动车,遂趁人不备,将电动车上的钥匙拔下拿走。2015年5月3日5时39分许,被告人冯得法到车棚处将该电动车及电动车充电器偷走。该车系被害人柳某所有。后被告人冯得法将该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其姐夫刘某(另案处理)。经价格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得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得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冯得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人巫某、刘某证言,案发现场照片,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书,被盗现场视频监控光盘,扣押物品清单、领到条,滑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及罚没收入票据,被告人冯得法户籍证明,刘某投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得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冯得法已退赃,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得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冯得法违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