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罗宗勋诉朱松仁、蒋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宗勋,朱松仁,蒋春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罗宗勋,男,生于1959年。被告朱松仁,男,生于1956年。被告蒋春芳,男,生于195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宗勋诉被告朱松仁、蒋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宗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宗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宗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宗勋承担。审 判 长 王     宏     伟审 判 员 张     贵     云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红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