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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李胜华与殷克友、吴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殷克友,吴运华,李胜华,程金莲,殷克贵,杨建梅,程金建,殷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负责人陈敦勤。委托代理人沈远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殷克友。被告吴运华,系殷克友之妻。被告李胜华。被告程金莲,系李胜华之妻。被告殷克贵。被告杨建梅,系殷克贵之妻。被告程金建。被告殷翠华,系程金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告李胜华、程金莲、殷克贵、杨建梅、殷克友、吴运华、程金建、殷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胜华、程金莲、殷克贵、杨建梅、殷克友、吴运华、程金建、殷翠华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吴运华广水农村商业银行广水支行存款4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江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