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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叶觉与叶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觉,叶荣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93号原告叶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浩宇,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荣志,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觉与被告叶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33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孙 妍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