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叶觉与叶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觉,叶荣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93号原告叶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浩宇,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荣志,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觉与被告叶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33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孙 妍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