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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常根寿与唐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根寿,唐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常根寿。被告唐明云。原告常根寿与被告唐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齐世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根寿、被告唐明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根寿诉称,2013年被告承包洛南县寺坡镇中联村砖厂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于4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借款期限6个��,到期后,被告不能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只得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现仍拖欠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14400元,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借款20000元、利息14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唐明云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唐明云清偿原告常根寿借款20000元、利息14400元,共计34400元。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唐明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世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