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力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42���申请执行人张力,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XX,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2号张力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