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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力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42���申请执行人张力,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XX,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2号张力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