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平沙医院与简桂兰、高桂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平沙医院,简桂兰,高桂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3号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曹治,院长。委托代理人文才,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静,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桂兰,女,192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高桂雄,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诉被告简桂兰、高桂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简桂兰、高桂雄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撤回对被告简桂兰、高桂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承担。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邱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耀楠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