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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平沙医院与简桂兰、高桂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平沙医院,简桂兰,高桂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3号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曹治,院长。委托代理人文才,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静,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桂兰,女,192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高桂雄,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诉被告简桂兰、高桂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简桂兰、高桂雄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撤回对被告简桂兰、高桂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承担。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邱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耀楠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