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高新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景霞与华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霞,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高新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孙景霞被执行人:华楠本院(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华楠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2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553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