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静静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静,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479-1号原告黄静静,女,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元首,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明,男,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代表人胡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利利,女,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静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静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静静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静静负担。审 判 员 亓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