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695号原告王某,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王细中,涟源市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王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王某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出不能按时应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