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继锋,男,汉族被告田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小强,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任某某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长 吴健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峰刚 更多数据: